2024-08-14 13:31:15发布者:中其类型:中其建筑设计 中其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我部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康复医院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目 次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5 选址与总平面;6 康复医疗用房及场地;7 安全疏散与通行;8 无障碍设计;9 建筑设备。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康复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康复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康复医院的建筑设计,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康复医疗工艺应根据康复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康复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康复医疗工艺要求。1.0.4 康复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0.1 康复医院
有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设置康复临床科室、康复治疗科室、康复评定科室、医技科室和职能科室等功能单元,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康复医疗工艺
康复医疗流程和康复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康复医疗流程
康复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康复医疗用房
康复门急诊、康复住院、医技、康复治疗训练、康复评定、康复工程等各类与康复医疗有关的用房统称。
2.0.5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
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物理疗法、心理疗法、职业疗法、文体疗法、传统疗法等用于康复治疗和训练的各类用房的统称。
2.0.6 运动疗法用房
利用运动疗法,为缓解症状或改善功能而进行全身或身体某一部分的运动以达到治疗目的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等各类用房。
2.0.7 作业疗法用房
以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职业技巧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为主要方式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等各类用房。
2.0.8 言语疗法用房
由言语治疗专业人员对各类言语障碍者进行治疗或矫治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等各类用房。
2.0.9 物理疗法用房
利用人工或自然界物理因素对人体局部的直接和间接作用达到治疗目的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等各类用房。
2.0.10 传统疗法用房
利用中药、针灸、推拿、药浴等中医传统疗法达到治疗目的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等各类用房。
2.0.11 康复评定用房
采用评价技术,对患者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定性和定量分析评定的各类用房。
2.0.12 康复工程用房
利用工程学的手段(假肢、矫形器、环境家居改造等)代偿、弥补患者功能的不足的评定、诊断、治疗、训练、加工车间等用房。
2.0.13 ADL训练室
ADL训练室是提高人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各类训练用房。
2.0.14 无障碍卫生间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2.0.15 无障碍淋浴室
出入口、室内空间及地面材质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且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小型无性别淋浴室,一般含更衣功能。
3 基本规定
3.0.1 康复医院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做到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康复医院建筑总体布局应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并具备改造可行性。
3.0.3 康复医院建设应为康复患者提供有利于长期康复治疗的室内外环境。
3.0.4 康复医院康复专用床位应占总床位数的75%以上。三级康复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大于300张,二级康复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应大于100张。
3.0.5 康复医院普通医疗工艺和相关用房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3.0.6 康复医院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按医疗建筑类执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八度及以上地区的康复医院宜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的设计措施。
4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康复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与其他医疗业务的结构比例划分,以及相关康复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4.1.2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确定康复医院的分级;
2 医疗工艺系统说明;
3 医疗任务量计算;
4 医疗流程设计;
5 医疗装备、配置及说明(含技术条件及参数);
6 医疗用房配置要求;
7 医疗相关系统配置(医用气体、洁净要求、训练场地等)。
4.1.3 康复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4.1.4 康复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设置医疗功能单元,其划分宜符合表4.1.4的规定。
4.2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4.2.1 康复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康复类型、诊疗量和不同康复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按照日平均训练人次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牵引网架每6人次~8人次设1台;
2 电动站立床每6人次~8人次设1台;
3 姿势矫正镜每8人次~10人次设1台;
4 训练床按每8人次~10人次设1台;
5 训练台每6人次~8人次设1台;
6 升降式工作台每8人次~10人次设1台;
7 哈巴氏浴槽每4人次~6人次设1台;
8 全身涡流浴槽每4人次~6人次设1台。
4.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4.2.2确定。
4.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4.2.3确定。
4.2.4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和康复工程科室建筑面积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4.2.4确定。
4.2.5 康复医院的基本设备参照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专科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康复医院分级、康复类型等确定。
5 选址与总平面
5.1 选 址
5.1.1 康复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5.1.2 康复医院的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城市交通条件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应便于康复患者抵达;
2 应避免紧邻城市中心的交通枢纽地带及人流集聚的场所;
3 不得与甲、乙类厂房等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相邻建设,避免临近易燃易爆品生产和储存区;
4 环境应安静,远离噪声源、污染源;
5 具有良好的自然绿化环境、通风、排水和日照等条件;
6 地形应平坦完整,适应康复医疗建筑和室外康复场地的总体规划要求。
5.1.3 康复医院宜设在被服务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段。
5.2 总平面
5.2.1 康复医院可分为医疗区、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等功能区域。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宜保证康复病房、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康复评定用房等环境安静;
4 康复病房应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康复治疗训练、康复评定用房应与康复门急诊和康复病房联系方便;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且宜设有集中绿化用地;
7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8 应妥善处置各类废弃物,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5.2.3 康复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5.2.4 在康复医疗用房入口附近宜设有开敞缓冲地带,应设车辆停放场地,并应设有无障碍车位。
5.2.5 康复医院如需设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焚烧炉应考虑风向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5.2.6 环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考虑适老化需求,并应着重康复患者的使用空间环境设计;
3 加大病患休息交流的公共空间所占比重,并在其中设有服务性功能;
4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5 二级以上康复医院宜设置工艺劳动、园艺劳动、儿童活动等室外康复训练区;
6 室外环境场地应平坦,景观及绿化设置应满足康复患者的特殊需求。
5.2.7 康复病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5.2.8 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当职工住宅用地和医疗用地毗连时,应进行分隔,另设出入口。
6 康复医疗用房及场地
6.1 一般规定
6.1.1 康复医疗用房的平面布局、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6.1.2 康复医疗用房之间的交通应便捷,满足无障碍要求,宜设置连廊。
6.1.3 康复医院不得设传染病房。如确需设立的,应自成一区,分栋设立。
6.1.4 门急诊、住院和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1.5 50%以上的康复病房应获得良好的日照和室外环境,日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
6.1.6 康复医疗用房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1.7 康复医疗用房门厅、候诊等公共空间应设置轮椅租用、存放处。
6.1.8 康复医疗用房供患者使用的公共走道和门应采取防冲撞措施。
6.2 门急诊用房
6.2.1 康复医院的门急诊用房设置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确定。
6.2.2 门诊用房的位置应靠近医院的主入口,与医技、康复治疗训练、手术用房有便捷联系,应设室外广场和停车场地。
6.2.3 门诊用房应设内科、外科和康复科室。
6.2.4 康复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较小的科室可合科候诊。宜采取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措施。
6.2.5 双人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进深净尺寸不宜小于4.20m。单人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宜小于2.70m,进深净尺寸不宜小于3.60m。
6.2.6 门诊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男卫生间每100人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1个;
3、女卫生间每100人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8.3.1条和8.3.2条的要求。
6.2.7 儿童康复门诊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设单独出入口;
2 宜单独设置挂号、收费、检验、注射和输液等用房;
3 应设儿童无障碍卫生间。
6.2.8 视力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单独设置视力评定室、验光配镜室;
2 视力检测宜设眼电生理、视野、眼底造影检测室。
6.2.9 听力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单独设置听力评定室;
2 听力检测宜设听力测试室、声场测听室、诱发电位测试室;
3 宜设助听器验配室、人工耳蜗调试维修室。
6.3 住院、医技用房
6.3.1 住院用房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并与医技、手术、康复治疗训练和康复评定用房有便捷联系。
6.3.2 康复护理单元应设于病房楼的中下部楼层。
6.3.3 康复护理单元应根据医疗工艺设计参数确定床位数,脑瘫、高位截肢、急性期患者较多的护理单元宜设35张~45张床,以主动性康复训练为主的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床。
6.3.4 康复护理单元宜设ADL训练室和病人餐厅。
6.3.5 康复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的两床间净距不小于1.2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小于0.80m;
2 病床通道净宽不小于1.50m;
3 病房门净宽不小于1.20m,门扇应设观察窗,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4 宜设轮椅存放空间。
6.3.6 康复护理单元的卫生间和淋浴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2 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3 集中设置供患者使用卫生间时,应设置至少2个无障碍卫生间;
4 集中设置供患者使用淋浴间时,淋浴间门宜设为软性推拉门。
6.3.7 康复医院医技科室设置应根据医疗工艺设计参数确定。二级康复医院应设置超声科、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和消毒供应室。三级康复医院应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和消毒供应室。
6.4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
6.4.1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应自成一区,宜设单独出入口,并与门诊、住院用房有便捷联系。
6.4.2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的布置应以治疗、训练室为中心,周围设预约登记、接待、更衣、医生办公等房间。
6.4.3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宜在每层设抢救治疗室。
6.4.4 运动疗法用房宜设置在康复治疗训练用房的首层,以训练室为中心布置。训练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人和儿童训练室应分别设置;
2 应设训练区、休息区和轮椅存放区,宜设家属等候区;
3 应为大空间,设置可移动式隔断;
4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设施宜单独划分区域或房间使用;
5 房间净高不宜低于3.3m;
6 地面应采用耐磨材料,不应有影响通过的障碍物;
7 宜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对于较大空间的训练室,宜设置采光天窗。
6.4.5 作业疗法用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成人和儿童作业疗法治疗训练室应分别设置;
2 按照训练方式可设上肢康复训练、文娱治疗、认知治疗、日常生活训练等治疗训练室;
3 ADL训练室应分隔成厨房、餐厅、卧室和卫生间等部分。厨房台面、吊柜高度应可调节,厨房、卫生间应设有给排水设备。
6.4.6 言语疗法用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听力检查室、言语及语言检查室、音声与言语训练室;
2 大训练室宜为40m2~60m2,小训练室宜为25m2~30m2;
3 言语及语言检查室、音声与言语训练室和评定室室内应采用隔声设计。
6.4.7 物理疗法用房应根据治疗方式设置电、热、水、光、磁、超声波等治疗室,治疗室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其物理治疗要求。
6.4.8 水疗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治疗训练室、更衣、淋浴等用房;
2 治疗训练室应设有水疗池和水疗设备;
3 水疗池应设步入式台阶和升降转移装置,池壁周边应设抓杆,池中宜设固定式的训练器械。水疗池深度宜在1.2m~1.3m之间。
6.4.9 文体疗法用房宜设在首层或顶层,应设室内球类运动场、器械活动室、体操房、娱乐活动室等训练室,器械活动室与体操房可合并设置。文体疗法用房周围宜设有更衣、淋浴等辅助用房。
6.4.10 传统疗法用房应设置诊疗、针灸、推拿和药浴等治疗室。
6.4.11 心理疗法用房应设置心理康复、放松康复、行为治疗、集体治疗等治疗训练室。
6.4.12 职业疗法用房可设置金属加工、精密加工、木工、电子电器、办公室工作、缝纫和手工艺等训练室。职业疗法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2 培训用房设计除满足培训设备要求外,一般训练室宜为40m2~60m2;
3 训练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5 康复评定用房
6.5.1 康复医院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设置康复评定用房。
6.5.2 康复评定用房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在康复门诊、康复护理单元和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区域。
6.5.3 康复评定用房应满足康复评定使用功能和医疗设备的特殊要求。
6.6 康复工程用房
6.6.1 康复工程用房应单独设置,自成一区。
6.6.2 康复工程用房应设置假肢矫形、辅具装配等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样品展览、假肢试戴、训练、办公、取型、石膏室,宜设假肢制作、矫形车间、装配车间、仓库等用房;
2 矫形和装配车间应设有单独的原材料出入口,并应采取排风、吸声、空气净化等措施。
6.7 室外康复场地
6.7.1 二级和三级康复医院应设置满足运动、阶梯训练等功能的室外康复场地。
6.7.2 室外康复场地周围应设置可无障碍通达的休息座椅,宜设轮椅存放区。
6.7.3 室外康复场地地面应采用弹性防滑材料铺设。
6.7.4 室外阶梯训练场地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阶梯形式可根据训练要求和场地大小确定;
2 踏步宽度宜为250mm~300mm,踏步高度宜为80mm~200mm,台阶宽度宜为600mm~1000mm;
3 应采用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00mm~900 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560 mm~700 mm。
7 安全疏散与通行
7.1 一般规定
7.1.1 康复医疗用房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当设计为高层建筑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疏散措施。
7.1.2 康复医疗用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康复医疗用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门诊、急诊、急救、医技和住院等不同功能用房的主出入口应设无障碍出入口。
7.1.3 地上2层的康复医疗用房应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病床专用电梯。3层及3层以上的康复医疗用房应设置电梯,且电梯数量不宜少于2台,病床专用电梯不得少于1台。病床专用电梯应设为无障碍电梯。
7.2 安全疏散与避难
7.2.1 康复医院除住院用房外,应在三层及以上的医疗用房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上各层供患者使用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当医疗用房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且宽度不应小于1.5m,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2 避难间内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若利用合用前室作为避难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5m2。
7.2.2 康复医院住院用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避难间,病房宜设阳台或满足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
7.2.3 超过3层的康复医疗用房宜配备适合残疾人疏散的辅助安全疏散设施及应急救生设备,如避难滑梯、垂直下降救助袋、缓降器等空中救生装置。
7.3 通行
7.3.1 供康复患者通行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宽度应大于2.10m,且不得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无障碍双层扶手,上层扶手高度宜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宜为650mm~700mm。
7.3.2 电梯前室短边宽度不应小于2.4m。
7.3.3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 主楼梯应布置在上下楼层联系紧密的地方,前室进深不宜小于2.4m,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1m。
8 无障碍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康复医院无障碍设计实施范围包括医院主出入口、康复医疗用房、室外场地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8.1.2 康复医疗用房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应包括:
1 建筑主要出入口;
2 室内通道;
3 主楼梯和电梯;
4 疏散门;
5 门诊区、急诊区、候诊区、等候区、住院处、挂号处、收费处、取药处、取报告处等。
8.1.3 康复医院室外场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应包括:
1 院内道路;
2 集散广场;
3 室外康复场地
4 停车场;
5 花园绿地;
6 景观小品。
8.2 康复医疗用房
8.2.1 康复医疗用房无障碍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主出入口宜采用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采用旋转门;
2 房间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且为平坡出入口;
3 护士站、服务台、自助售货处及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8.2.2 门急诊用房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候诊区、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及语言广播装置,挂号、收费、取药等每处应至少有1个窗口采取低位服务措施;
2 候诊区、取药处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2.3 医技用房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 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设有高度不大于1. 40m更衣箱;
2 无障碍更衣间设置不应小于1处;
3 等候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4 取报告处应为低位服务设施,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2.4 康复病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康复病房的无障碍病房宜分科设置,且床位比例不小于8%,占总床位比例不小于10%;
2 病房墙面应设扶手;
3 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20m,门扇应设观察窗,内设语音门铃。
8.3 公共卫浴
8.3.1 除住院用房外,康复医疗用房均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每层不应少于1处。总数量应根据康复医院日门诊人数确定,每100人不少于2个。
8.3.2 诊疗区公共卫生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卫生间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厕位不少于3个、无障碍洗手盆不少于3个,男卫生间无障碍小便器不少于3个;
2 无障碍厕位尺寸不应小于1.80m×1.00m,且至少有2个无障碍厕位尺寸不得小于2.00m×1.50m。
8.3.3 水疗室应设无障碍淋浴室和无障碍更衣间,其他康复治疗用房宜设无障碍更衣间。
8.4 信息诱导系统与标识
8.4.1 康复医院应根据场所需求设置信息诱导标识系统。
8.4.2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2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康复医院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8.4.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2 康复医疗用房主出入口和主楼梯处宜设置盲文楼层示意图;
3 挂号、取药和缴费等处应设置语音和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4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设有监控及语音播报功能,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8.4.5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8.4.6 各功能用房走道应设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及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8.4.7 康复医疗用房内出现高差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语音播报及灯光照明提示。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和消防
9.1.1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的用水定额除满足康复设施要求外,宜按40~60 L/人·次计算,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5~1.2计取,使用时数应根据实际运行时间确定,无法确定时宜按8h~12h计取。康复医院内其他用房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执行,生活热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规定。
9.1.2 除特殊要求外,水疗设施水体设计温度宜为35℃~37℃,循环周期宜为4 h~6h,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的要求。
9.1.3 康复医疗用房内的用水器具应方便患者使用。
9.1.4 医疗设备及有洁净要求的康复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9.1.5 假肢制作、石膏室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9.1.6 康复医院建筑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消防用水量和火灾持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其他建筑物计算。
9.1.7 康复医疗用房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9.1.8 康复医疗用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有洁净要求的房间及场所宜采用隐蔽性喷头。
9.1.9 康复医疗用房内的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应设在暗装的消火栓箱或专用灭火器箱内。
9.1.10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相关要求。
9.2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9.2.1 康复医院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功能用房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9.2.2 康复医院各类用房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房间的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9.2.3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宜采用低温地板敷射供暖系统。
9.2.4 康复医疗用房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并应采取暗装或加防护罩等防护措施。
9.2.5 有洁净要求的康复医疗用房应采用净化空调系统,并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9.2.6 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扰,不得有促进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9.2.7 康复医疗用房集中空调的新风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系统,设计新风量按不小于2次/h换气次数计算。
9.2.8 康复医疗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经常有人员停留的房间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清洁区域。
9.2.9 有潮湿作业或易产生粉尘、异味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9.3 电 气
9.3.1 康复医院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康复医院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相关规定,物理疗法用房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它康复治疗用房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
2 医学影像科大型医疗设备电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相关规定。
9.3.2 康复医院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0.75m水平面照度标准值为300lx,功率密度值不大于9.0W/m2;
2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3 护理单元走道、病房、病房卫生间应设夜间照明,开关设在护士站,床头部位照度应不大于0.1lx;
4 照明控制宜采用手动、智能控制方式,患者区域照明开关宜选用带指示灯 开关,安装距地1.1m。
1 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采用局部医用IT系统,并应设绝缘故障监测系统;其它科室应采用TN-S系统;
2 物理疗法用房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物理疗法用房应设防止间接触电保护,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9.3.4 康复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便于操作的区域,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意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20m,安装高度宜为1.0m~1.3m;
2 每个报警区域内均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其声压等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等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光报警闪光频率0.8Hz~1 Hz。
9.3.5 康复医院信息智能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康复医院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由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等组成;
3 康复医院公共安全系统中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由公共区域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和诊疗康复用房、患者活动区域视频巡视监控系统组成;
4 康复医院公共场所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患者康复治疗区域的信息发布系统宜具备语音播放功能;
5 康复治疗训练用房、病房、卫生间等患者区域应设紧急呼救按钮,病患区走道宜每隔15m设置1组紧急呼救按钮,紧急呼救按钮宜具有声光功能,安装距地1.1m。呼救房间门外侧应设置呼救灯光显示装置,护士站、值班室应设置呼救系统声音和灯光报警显示装置。
9.3.6 防雷、接地及电磁兼容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
2 康复医院应采用防雷接地、电力系统及信息智能系统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1欧姆;
3 康复医院机电设备和医疗康复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4 建筑物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浴室、水疗池等场所应做辅助等电位联结,水疗区地面及池体结构钢筋、池水循环系统及水疗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金属配件与接地网相连;
5 物理疗法用房应设置辅助医用等电位连接箱,箱面应设接地端子。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可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