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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设项目总价合同结算管控要点探讨(中)

2026-03-18 14:35:16发布者:中其类型:中其建筑设计 中其设计

Episode Ⅲ

施工总承包总价结算管控要点

(一)包清单形式总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偏差争议管控

1、案例背景

某二甲医院门诊楼项目,采用“清单固定总价”合同,总中标价5201万元,涵盖土建、装饰、机电工程。 

2、争议焦点

施工方完工后,提交结算申报5320万元,主张“各项工程量清单量比竣工图纸量累计少 6.8%”,需增补造价119万元;医院初期以“总价包干”为由拒绝增补,双方陷入争议。

3、团队管控动作

本研究团队作为过控单位,分两阶段介入解决争议:

清标阶段:通过BIM模型复核工程量,发现室内装饰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等清单量与图纸量偏差率达5%,立即向医院出具《清单工程量偏差风险提示函》,建议:1)设计对图纸进行优化;2)增加补充协议,合同中补充 “清单工程量偏差,按实调整”条款;

结算阶段: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8.3.1 条及第 8.1.1条关于合同价格调整原则“合同中的工程量与项目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结合竣工图实测数据,同时核查施工方是否存在“虚报工程量”,确认竣工图与现场施工一致。

4、处理结果与专业价值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结算价确定为 5265万元:医院避免“盲目拒付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施工方获得合理补偿;该案例体现“事前风险预判+事中规范依据 +事后数据支撑”的管控逻辑,为同类清单工程量偏差争议提供解决模板——清标阶段需复核工程量,偏差率超1%需及时提示风险,结算阶段需紧扣规范条款,用实测数据支撑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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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图纸形式总价合同:设计变更核减管控

1、案例背景

某综合医院分一、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已完成“10kV 双电源引入(含 2 路独立进线、1套ATS切换装置)” 及配套高压设备安装,满足医院一级负荷供电要求。二期住院楼项目单独招标供配电工程,采用“图纸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新设计单位出具招标图纸,内容包含“2 台 10kV 高压柜(KYN28-12 型,用于新增回路接入)、8台0.4kV 低压柜(GGD 型)、2 条YJV22-8.7/15kV-3×250mm2 电缆(设计长度各400m,合计800m,计划从一期高压室引出)”,总中标价 2452万元。

项目开工前10天,供电部门审核方案时发现“二期设计重复设置高压电源引入回路”,出具《供配电方案优化批复》,要求对冗余设计进行调整。

2、争议焦点

供电部门优化批复明确核心调整:①因一期已实现双电源供电,取消二期招标图纸中“2 台 10kV高压柜”及配套回路设计,避免重复投资;②将原设计“2 条 250mm2 电缆(合计800m)”调整为“1条400mm2 电缆(长度400m)”,仅需从一期高压室引出1路电缆即可满足二期负荷需求;③保留6台低压柜,但删除柜内2套与一期ATS装置冲突的保护单元,原设计中上述调整涉及的分项总造价为 76万元(高压柜14万元+电缆52万元+保护单元10万元)。

项目竣工后,医院依据批复主张“设计重复导致工程量减少,应按调整后内容核减 76万元,结算价按2376万元(2452万元-76万元)执行”;施工方以“合同为图纸固定总价,招标时已按新设计单位图纸报价,重复设计属业主前期资料未交底,不应核减总价”为由,坚持按2452万元包干结算,双方争议金额明确为76万元。

3、团队管控动作

(1)变更背景与合规性核查

调取一期工程竣工资料、二期招标图纸及供电部门批复文件,确认:①医院作为一级负荷单位,双电源供电为强制要求,一期已达标,二期重复设计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第3.2.2条 “一级负荷供电应满足双重电源要求,不应设置冗余回路”;②优化批复属“纠正设计合规性问题”,非功能缩减,符合医院供电安全要求;③开工前未进入材料采购阶段,排除施工方前期投入成本,明确变更属“非承包方原因且无前期损失”。

(2)工程量与价格精准核算

建立“原招标图纸 vs 优化后图纸”对比清单,精准匹配关键数据(高压柜单价7 万元/台、低压保护单元单价5万元/台、电缆工程量按实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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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核减金额 = 原设计调整分项总造价 - 优化后新增分项造价” 计算:原设计调整分项总造价76万元(14+52+10),优化后新增400mm2,电缆造价39.2 万元,最终审减金额为 36.8万元(76万元-39.2万元),避免“仅算核减、忽略新增”的片面核算逻辑。

(3)沟通协调与依据支撑

向施工方出具《设计变更核减计算书》,明确:①合同约定“图纸固定总价基于合规设计,重复设计属无效内容,不纳入包干范围”;②供电部门批复属合规性纠正,且开工前未产生材料采购、施工准备等费用,无成本损失;③核减金额已扣除优化后新增电缆造价,符合“公平计价” 原则,不存在 “过度核减”。

向医院说明 “仅按原设计调整分项总造价76万元核减不合理”,需考虑优化后必要新增费用(400mm2 电缆),确保核算结果既维护业主投资权益,又保障施工方合理利润,同时补充《医院供电设计合规性说明》,佐证重复设计的不合理性。

4、处理结果与专业价值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结算价确定为2415.2万元(2452万元-36.8万元),核减率 1.5%,医院在保障双电源供电合规性的前提下,实现投资节约36.8万元。

该案例的核心管控价值体现在:①建立“合规性优先 + 双向比价核算”的医院供电项目变更管控逻辑,既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对双电源的强制要求,又避免“重核减、轻实际需求” 的核算误区;②通过精准数据对比(原设计 vs 优化后),明确争议金额与审减金额的逻辑关联,为类似分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重复问题提供可复用的核算模板;③总结“前期资料交底机制”,建议业主在分阶段项目招标时,需向新设计单位完整移交前期工程竣工资料(如一期供电系统图、设备参数表),从源头减少设计冗余,降低结算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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